【淡定】評論
(A)民1076: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B)民1079: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C)民1080: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D)民1077: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Eason Liu】評論
請問有高手可以說明一 下第1077條的意思嗎? 謝謝
【。。。。】評論
社會就是黑暗又亂倫 金錢世界 民法才有夠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