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王美玉】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9 傾盆大雨中,甫下課的甲發覺自己忘記帶傘,為了避免自己遭雨淋濕而感冒,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取走他人雨傘。請問:就甲的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緊急避難的行為,尚必須出於不得已,才可能阻

【評論內容】

題目說的是 "何者錯誤" 喔~

補充,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緊急避難,成立的要件有:

一、客觀要件

1.避難情狀

2.避難行為

二、主觀要件

避難意思

一、避難情狀:

避難情狀,指自己或他人面臨緊急危難。危難,則是一種很可能形成實害的客觀狀態。比起正當防衛的防衛情狀,涵蓋較廣,包括自然災害,也包括人為造成的危難。避難情狀的認定,必須是以第三人的角度,藉由事後獲知的全部資訊,對當時所存在的情形進行判斷,如果不採取避難行為,就幾乎會發生侵害。如此就可說在客觀上有避難情狀存在。

下雨淋濕而避免感冒並非客觀上,不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