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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30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者,下列有關此行為之行政罰裁處權時效的敘述何者正確?(A)裁處權時效因無罪判決而消滅 (B)裁處權時效自法院首次審理日起算(C)裁處權時

【評論內容】第27條(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