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者,下列有關此行為之行政罰裁處權時效的敘述何者正確?
(A)裁處權時效因無罪判決而消滅
(B)裁處權時效自法院首次審理日起算
(C)裁處權時效自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日起算
(D)裁處權時效與刑事判決無關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57168
統計:A(259),B(67),C(3736),D(895),E(0)

用户評論

【用戶】star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第27條(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用戶】njp5jg0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 26 條

【用戶】njp5jg0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這題26、27要一起看才清楚。

【用戶】Cathy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26 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