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喵】評論
D:第 40 條 行政法人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行政法人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其餘人員,終止其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Gogogo】評論
B: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阿答力】評論
行政法人:類似政府持有股份的私人公司,內有董事會,部份董事.監事為政府機關指派但其他員工與行政法人是一般的契約僱用關係(少數例外)
【fish0644】評論
A: 第2條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