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人員提起之申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決定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為保障事件之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C)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不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D)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於保障事件,於復審人、再申訴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得為更不利於該公務人員之決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99834
統計:A(719),B(3844),C(96),D(147),E(0)

用户評論

卓萱】評論

申訴是向服務機關提起再申訴是向保訓會提起

Kawabanga】評論

公  務  員  之  救  濟  途  徑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人事機關之行政處分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複審30日內向考試院之保訓會提起申訴30日內向服務機關提起行政訴訟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再申訴30日內向考試院之保訓會提起(保訓會先派人進行調處)再審議已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者於30日內向考試院之保訓會提起

岩田光夫】評論

申訴、再申訴、復審  === 30日           有調處  有調處PS.公務人員保障法95條:申請再審議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復審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議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再審議之申請,自復審決定確定時起,如逾五年者,不得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