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甲因過失,違反某行政法之義務,為主管機關查獲。依該法規定,違反該義務者,處新臺幣 6 百元到 2 千 4百元之罰鍰,但主管機關最後決定不處罰,其可能的法律依據為何?
(A)因法定罰鍰最高額度為 2 千 4 百元,且甲違法情節輕微,主管機關認為以不罰為適當
(B)因法定罰鍰最高額度為 2 千 4 百元,且甲為過失,主管機關認為以不罰為適當
(C)因法定罰鍰最低額度為 6 百元,且甲違法情節輕微,主管機關認為以不罰為適當
(D)因法定罰鍰最低額度為 6 百元,且甲為過失,主管機關認為以不罰為適當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62445
統計:A(3923),B(344),C(770),D(263),E(0)

用户評論

【用戶】賴孟辰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罰法第 19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微罪不舉

【用戶】狂徒(我要回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就5f而言,請詳參以下相關或易混淆法條:行程法§102、§103,行政罰法§42,行程法§97

【用戶】李仁翔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我怎麼記得林清上課說過三千元以下可不罰但不能有多少以上的金額

【用戶】Momo Che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A選項中,最高額度為2400,依行政罰法第19條,微罪不罰。C選項中,最低額度600,看不出來最高額度是多少,無法適用行政罰法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