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ing】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民國95年7月1日之後,下列何者屬於刑法「褫奪公權」所褫奪之資格?(A)擔任私立學校董事之資格(B)公職候選人之資格(C)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D)擔任教師之資格。

【評論內容】2006年7月1日施行新版中華民國刑法時,不再褫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其它法律的消極資格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