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民國95年7月1日之後,下列何者屬於刑法「褫奪公權」所褫奪之資格?(A)擔任私立學校董事之資格(B)公職候選人之資格(C)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D)擔任教師之資格。
【評論內容】2006年7月1日施行新版中華民國刑法時,不再褫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其它法律的消極資格另當別論。
【評論主題】五、如下圖,V S =24V、R 1 =1.2 Ω、R 2 =3 Ω、R 3 =6 Ω、R 4 =2 Ω、R 5 =4 Ω、R 6 =2 Ω。求A,B兩點的電壓及I2,I6兩點的電流為多少?(20 分
【評論內容】"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