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民國95年7月1日之後,下列何者屬於刑法「褫奪公權」所褫奪之資格?
(A)擔任私立學校董事之資格
(B)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C)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D)擔任教師之資格。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12057
統計:A(5),B(458),C(65),D(10),E(0)

用户評論

Zhli Lin】評論

褫奪公權為中華民國刑法從刑之一,按照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褫奪公權之內容,「褫奪公權者,褫奪左列資格:為公務員之資格、公職候選人之資格、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2006年7月1日施行新版中華民國刑法時,不再褫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其它法律的消極資格另當別論。

Kathy Ko】評論

為什麼選C有錯?

Ching】評論

2006年7月1日施行新版中華民國刑法時,不再褫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其它法律的消極資格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