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9 關於遺失物之拾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遺失物之拾得者,原則上應從速通知遺失者或所有人(B)有受領權人受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其物財產上價值 30%之報酬;但不具財產價值之遺失物,則無法請
【評論內容】修正前民法第805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可向失主索取報酬,但報酬不得超過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不過近年卻發生多起拾得人不當索取報酬,反讓失主陷入困境,因此修法,將請求報酬的上限由現行的十分之三降為十分之一,如果報酬有失公平,也可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而民法第805條之1,規定拾得人若沒有在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拾得遺失物的事實,便不得請求報酬。失主如果是特殊境遇家庭者、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者,或有其他急迫情事,拾得人亦不得請求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