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rong Hsu】評論
修正前民法第805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可向失主索取報酬,但報酬不得超過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不過近年卻發生多起拾得人不當索取報酬,反讓失主陷入困境,因此修法,將請求報酬的上限由現行的十分之三降為十分之一,如果報酬有失公平,也可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而民法第805條之1,規定拾得人若沒有在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拾得遺失物的事實,便不得請求報酬。失主如果是特殊境遇家庭者、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者,或有其他急迫情事,拾得人亦不得請求報酬。
【月兒】評論
民法 第803條(遺失物拾得者之招領報告義務)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第805條(認領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
【oukumo199375】評論
拾得人未於7日內通知 報告 或交存拾得物 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物之事實:不得請求認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