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評論
(C)民法第497條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乙)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甲)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derek801204】評論
甲委由乙建商幫其老房子重新拉皮更新,有關甲乙間契約之敘述:原則上乙要先完成工作,才能要求甲給付報酬 如乙施工前,甲未能搬移老房子屋內之東西時,經乙催告甲仍不為之,乙得主張解除契約 如乙施工之際,甲發現乙之施工未照約定時,甲應先催告請求乙改善,不得逕行解約 。
【最愛小凱<3】評論
第 490 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第 505 條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第 50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