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評論
第103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影子太大,是因為發出的光芒】評論
為什麼B可以,A不行???不懂!B雖然是剝奪人民的權利,但是“違建”本身就不對了,這也是算剝奪嗎?CasterZhen 限期兩字是重點?!
【vuldm】評論
回ChhienChhien1.依行政法102條,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處分,應予陳述意見之機會(B)是負擔處分,所以應予陳述意見之機會(A)是授益處分,給予陳述意見無實質意義2.受處分人違建與否,不影響行政機關的負擔處分性質,應階段區別3.限期不是重點,只是不限期行政處分會有瑕疵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