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小拉】評論
第六條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余育慶】評論
應該是訴願前置,「訴願先行」跟「訴願前置」是不同的
【KlugTina】評論
一、訴願先行程序名稱頗不一致,約有下列幾種名稱:1.商標法(§41、§46)稱為異議2.專利法稱為「申請再審查」3.稅法(稅捐稽徵法§35)稱為「申請復查」4.警察法上稱為「申復」(集遊法§16)5.兵役法上稱為「申請複核」(兵役法施行法§40)二、訴願三、行政訴訟:其中課、撤要先進行訴願程序←訴願前置原則
【Jack】評論
「課予訴訟、撤銷 」都需經過 訴願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