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行政訴訟法有關抗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受命法官之裁定不服者,得提起抗告
(B)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C)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
(D)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原則上不得再為抗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81433
統計:A(4071),B(736),C(2478),D(1171),E(0)

用户評論

堅定~高考上榜】評論

(A)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行政訴訟法§266)立法理由: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通常僅能行使受訴法院所委託之權限及職務,而受其委託之拘束,故對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許逕向上級法院抗告,而應先依異議程序,請求受訴法院就其裁定之當否予以裁判。經受訴法院裁定後,如有不服時,始得依一般規定,對該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行政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準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