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yo761105】評論
第 25 條 I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388敘明是訴願跟行政訴訟沒錯,但依照保障法25條,有規定類此處分以復審為救濟管道,而如同我上面所解釋的,復審是" 相當於 " 訴願程序,因此與釋字388所稱" 訴願 " 其實是一樣的,所以說這題大概是同時考了388跟保障法25條,以上。 有錯請指教,希望有幫到你
【momou】評論
應是第338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