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公務人員不服主管機關對其級俸之審定,得循何種管道謀求救濟?
(A)提起申訴、再申訴
(B)提起復審、行政訴訟
(C)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D)提起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93289
統計:A(1310),B(7353),C(279),D(327),E(0)

用户評論

luyo761105】評論

第 25 條 I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388敘明是訴願跟行政訴訟沒錯,但依照保障法25條,有規定類此處分以復審為救濟管道,而如同我上面所解釋的,復審是" 相當於 " 訴願程序,因此與釋字388所稱" 訴願 " 其實是一樣的,所以說這題大概是同時考了388跟保障法25條,以上。 有錯請指教,希望有幫到你

momou】評論

應是第338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