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針對行政執行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有不服時,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如何處理?
(A)提起復審
(B)提起申訴
(C)聲明異議
(D)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94263
統計:A(135),B(366),C(6952),D(321),E(0)

用户評論

Kevin Chen】評論

行政執行法  第九條(第一個行政救濟)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蔡修】評論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一定成功】評論

第 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lhw19891226】評論

補充一個聲明異議-針對程序異議之訴-針對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