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致豪】評論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akumo2001】評論
(D)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以 10 年為原則;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以 5 年為 原則 代號:3901 頁次:4-4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36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規定,下列那一個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長短的說明正確?(A)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一律以 5 年為原則(B)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以 5 年為原則;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以 10 年為原則(C)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一律以 10 年為原則(D)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以 10 年為原則;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以 5 年為原則代號:3901頁次:4-4修改成為36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規定,下列那一個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長短的說明正確?(A)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一律以 5 年為原則(B)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以 5 年為原則;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以 10 年為原則(C)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一律以 10 年為原則(D)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以 10 年為原則;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以 5 年為原則
【許芙嘉 108初等】評論
公法上請求權人民10年行政機關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