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yotoku317】評論
4000元(通常訴訟程序)2000元(簡易訴訟程序)300元(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林銷】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 (裁判費以外訴訟費用負擔之原則)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之十三 (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七十七條 之十四 (非財產權訴訟其訴訟費之徵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derek801204】評論
現行行政訴訟裁判費按件徵收固定金額徵收。行訴98: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