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ga Chan】評論
大學自治。
【盧妍蓁】評論
依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A)公務人員保險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B)勞工或其受益人因保險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 (C)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相關事項 (D)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分級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9年 - 099年 原住民族考試五等(上)#3987答案:A一般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以法規命令規範,如關於給付行政措施。BD關於給付行政刪掉C涉及人民其它自由限制,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補充,其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如:罰緩、限制役男出境、徵收特別公課(如空氣汙染防制費)。
【yl】評論
釋字第 626 號 大學自治為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事項,享有自治權,其自治事項範圍除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外(本院釋字第三八0號、第四五0號及第五六三號解釋參照),亦包括入學資格在內,俾大學得藉以篩選學生,維繫學校品質,提升競爭力,並發展特色,實現教育理念。大學對於入學資格既享有自治權,自得以其自治規章,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相關入學資格條件,不生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