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ce Wu】評論
第 406 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南霸天】評論
A甲因為買了一組超級豪華沙發後發現客廳擺不下,就想送給乙.也要經過乙的同意,不然如果乙根本沒地方擺卻不能拒絕一定會有糾紛.
【TINY】評論
(A)第406條規定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 (所以當甲為贈與之表示,乙也要有所回應,贈與契約才能成立)(B)甲之贈與係單務,無償,不要物. 參照(A)選項 第406條規定僅需意思表示(契約)即可成立.(C)第411條規定 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原則) 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例外)(D)第408條規定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 (只要東西還沒給出去,都可以任意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