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uq69815】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依民國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仲裁處理程序有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勞資爭議調解不成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B)當事人一方為公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

【評論內容】第二十九條(仲裁委員會之組成)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以左列人員組成之,並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中一人為主席:一、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派代表三人至五人。二、爭議當事人雙方,各於第三十條規定之仲裁委員中選定三人至四人。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由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仲裁者,前項第二款之仲裁委員,應由爭議當事人雙方於接到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三日內選定具報。逾期不為具報者,由主管機關代為指定之。

【評論主題】依民國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仲裁處理程序有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勞資爭議調解不成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B)當事人一方為公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

【評論內容】第二十九條(仲裁委員會之組成)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以左列人員組成之,並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中一人為主席:一、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派代表三人至五人。二、爭議當事人雙方,各於第三十條規定之仲裁委員中選定三人至四人。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由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仲裁者,前項第二款之仲裁委員,應由爭議當事人雙方於接到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三日內選定具報。逾期不為具報者,由主管機關代為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