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 浪漫邂「逅」

【評論內容】郵件處理規則 第10條國內定期發行之刊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中華郵政公司申請登記,經同意後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一、 以報導或評論政治、經濟、科學、文化或其他公益事項為目的之刊物。 二、 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之公報或宣傳政令刊物。 前項所稱新聞 紙,為每日或每隔六日以下按期發行者;所稱雜誌,為七日以 上三個月以下按期發行者。 第一項刊物,經中華郵政公司認定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者,不得依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評論主題】27.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雜誌,退回原寄郵局,並發單通知寄件人,自發單通知之次日起幾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A) 15 日 (B) 16 日 (C) 20 日 (D) 30 日

【評論內容】依據郵件處理規則第56條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為無法投遞郵件。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郵局。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郵局,並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屆期未領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但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及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國,逕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寄件人在相關包裹單據上有註記者,依其註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