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5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關於超額未建築使用之私有建築用地之處置,下列何者錯誤?(A)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 3 年內建築使用(B)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 2 年內出售(C)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
【評論內容】第 71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第 72 條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