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第十六條: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兒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秘是當之人收養人,但其下列何者之出養,不在此限:(A)旁系血親在五等親以內及旁系姻親在六等親以內,輩分相當(
【評論內容】題目寫錯了: 應是 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