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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5 原屬國家或其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本身的行政事務,委由地方自治團體執行,其法律性質為何?(A)委辦事項 (B)委任事項 (C)委託事項 (D)行政委託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5  項:「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惟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必要,例外得變更管轄權,例如委任或委辦、委託、行政委託、法規變更公告移轉管轄權等方式,均得依法定程序變更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其中「委辦」學理上又區分為「團體委辦」及「機關委辦」。「團體委辦」係指原屬國家或其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本身的行政事務,本應由其自己的機關執行,基於行政效率或為便利達成行政目的等其他正當理由,乃將其委由下級地方自治團體執行,係以具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為委辦對象。「機關委辦」則係直接指定下級地方自治團體之特定行政機關為受委辦機關,而非以地方自治團體為委辦對象,惟學者多認為機關委辦應屬例外情形,宜儘量避免,以維護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組織權限。又「法律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事項,如其性質能確定屬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者,直轄市、縣(市)自治法規得明定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所屬一級機關。」

【評論主題】17 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地方自治條例不得作為裁處罰鍰之依據 (B)大規模給付行政屬對人民有利之行政措施,既未影響基本權,因此毋須立法決定 (C)於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下,縱

【評論內容】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

【評論主題】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租稅法定主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納稅及免稅之範圍,均應依法律之明文(B)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評論內容】

釋字640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及租稅稽徵程序,以法律定之。釋字519號解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故任何稅捐之課徵, 均應有法律之依據。惟法律之規定不能鉅細靡遺,有關課稅之技術性及細 節性事項,於符合法律意旨之限度內,尚非不得以行政命令為必要之釋示 。

【評論主題】4 依憲法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預算案及立法院之審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預算案規定政府之施政方針(B)預算案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C)立法院審議預算案不得於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D)立法院得決議請

【評論內容】

釋字264號解釋,憲法第七十條規定: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旨在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立法院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 「請行政院在本 (79) 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係就預算案為增加支出之提議,與上述憲法規定牴觸,自不生效力。釋字391號解釋,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評論主題】15 原屬國家或其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本身的行政事務,委由地方自治團體執行,其法律性質為何?(A)委辦事項 (B)委任事項 (C)委託事項 (D)行政委託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5  項:「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惟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必要,例外得變更管轄權,例如委任或委辦、委託、行政委託、法規變更公告移轉管轄權等方式,均得依法定程序變更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其中「委辦」學理上又區分為「團體委辦」及「機關委辦」。「團體委辦」係指原屬國家或其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本身的行政事務,本應由其自己的機關執行,基於行政效率或為便利達成行政目的等其他正當理由,乃將其委由下級地方自治團體執行,係以具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為委辦對象。「機關委辦」則係直接指定下級地方自治團體之特定行政機關為受委辦機關,而非以地方自治團體為委辦對象,惟學者多認為機關委辦應屬例外情形,宜儘量避免,以維護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組織權限。又「法律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事項,如其性質能確定屬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者,直轄市、縣(市)自治法規得明定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所屬一級機關。」

【評論主題】17 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地方自治條例不得作為裁處罰鍰之依據 (B)大規模給付行政屬對人民有利之行政措施,既未影響基本權,因此毋須立法決定 (C)於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下,縱

【評論內容】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

【評論主題】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租稅法定主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納稅及免稅之範圍,均應依法律之明文(B)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評論內容】

釋字640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及租稅稽徵程序,以法律定之。釋字519號解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故任何稅捐之課徵, 均應有法律之依據。惟法律之規定不能鉅細靡遺,有關課稅之技術性及細 節性事項,於符合法律意旨之限度內,尚非不得以行政命令為必要之釋示 。

【評論主題】4 依憲法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預算案及立法院之審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預算案規定政府之施政方針(B)預算案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C)立法院審議預算案不得於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D)立法院得決議請

【評論內容】

釋字264號解釋,憲法第七十條規定: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旨在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立法院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 「請行政院在本 (79) 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係就預算案為增加支出之提議,與上述憲法規定牴觸,自不生效力。釋字391號解釋,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評論主題】13「衛靈公天寒鑿池。宛春諫曰:『天寒起役,恐傷民。』公曰:『天寒乎?』宛春曰:『公衣狐裘,坐熊席,陬隅有竈,是以不寒。今民衣弊不補,履決不組。君則不寒矣,民則寒矣。』公曰:『善。』令罷役。左右以諫曰

【評論內容】

衛靈公讓民眾在天冷時挖池,宛春勸諫說:“天冷時興辦土木工程,恐怕損害百姓。”靈公說:“天冷嗎?”宛春說;“您穿著狐皮大,坐著熊皮墊子,屋角又有火竈,所以不覺得冷。如今百姓衣服破舊不得縫補,鞋子壞了不得編織,您是不冷了,百姓可冷呢!”靈公說:“你說得好。”就下令停止工程。侍從們勸諫說:“您下令挖池,不知道天冷,宛春卻知道。因為宛春知道就下令停止工程,好處將歸於宛春,而怨恨將歸於您。”靈公說;“不是這樣。宛春只是魯國的一個平民,我舉用了他,百姓對他還沒有什麼瞭解。現在要讓百姓通過這件事瞭解他。而且宛春有善行就如同我有一樣,宛春的善行不就是我的善行嗎?”靈公這樣議論宛春,可算是懂得為君之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