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島彼岸漂流的朽木】評論
釋字第 607 號 憲法第十九條規★,...
【伊】評論
J635,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定之,惟法律之規定不能鉅細靡遺,有關課稅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尚非不得以行政命令為必要之釋示。 =>我的理解是 在租稅的構成要件上 需要法律訂之,只有在細節與技術性上可以以法律授權的命令訂。所以再回過頭看ABD皆為正確 (A) 納稅及免稅之範圍,均應依法律之明文
【江】評論
可釋字620為何又說以法律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也可以?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迭經本院闡釋在案。
【毛豆】評論
釋字640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及租稅稽徵程序,以法律定之。釋字519號解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故任何稅捐之課徵, 均應有法律之依據。惟法律之規定不能鉅細靡遺,有關課稅之技術性及細 節性事項,於符合法律意旨之限度內,尚非不得以行政命令為必要之釋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