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花花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釋756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第 3 項規定:「受刑人撰寫之文稿, 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違反憲法 第 23 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另其中題意正確及監獄信譽部分,均尚難謂係 重要公益,與憲法第 11 條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其中無礙監獄紀律 部分,未慮及是.....看完整詳解
【用戶】Kuan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釋字756「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係對受刑人憲法保障之表現自由之具體限制,而非技術性或細節性次要事項,監獄行刑法既未具體明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予以規範,顯已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又人民之表現自由涉及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為憲法保障之重要自由權利。國家對一般人民言論之事前審查,原則上應為違憲(本院釋字第744號解釋參照)。為達成監獄行刑與管理之目的,監獄對受刑人言論之事前審查,雖非原則上違憲,然基於事前審查對言論自由之嚴重限制與干擾,其限制之目的仍須為重要公益,且手段與目的間應有實質關聯。系爭規定三之規定中,題意正確部分涉及...
【用戶】花花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釋756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第 3 項規定:「受刑人撰寫之文稿, 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違反憲法 第 23 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另其中題意正確及監獄信譽部分,均尚難謂係 重要公益,與憲法第 11 條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其中無礙監獄紀律 部分,未慮及是.....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