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花】評論
考試院組織法 第 3 條 1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2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第 6 條 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看完整詳解
【陳無名】評論
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第1項規定:「考試院考...
【微冷,點點細雨打在窗檯上】評論
考試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7至9...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 (考試院)II.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