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4.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變造國際回信郵票券者,其罰責為何?(A)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B)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併科罰金(C)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
【評論內容】郵政法36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使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者亦同。
【評論主題】46.有關郵政禮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郵政匯兌票匯業務,以郵政匯票或郵政禮券為憑(B)等同現金見票即付(C)郵政禮券應記載事項,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交通部核定(D)於任何郵局憑身分證兌領
【評論內容】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四條第三項
郵政禮券:指中華郵政公司發行,並由其依面額對持有人無條件付款之無記名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