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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1.如果發現特殊教育學生的障礙情形已改變,不再符合原先的障礙狀況,哪一項程序是正確的優先處理方式? (A)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提出學生申請鑑定流程 (B)檢附原來IEP,檢視該生的學習狀況,在

【評論內容】《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23 條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應檢附個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教甄◆身心障礙組- 105 年 - 新北高中教甄 集中式特教...

【評論主題】7.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的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試問這位學生有下列那方面的障礙? (A)構音障礙 (B)聲音異常 (C)語言發展遲緩 (D)語暢異常

【評論內容】《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6 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者。前項所定語言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構音異常: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

二、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等現象。

三、語暢異常: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

四、語言發展異常:語言之語形、語法、語意或語用異常,致語言理解或  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