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3 被繼承人甲,有配偶乙、袓父丙、袓母丁及外袓母戊。甲死亡時,留下 720 萬元之財產,外袓母戊之應繼分為何?(A)無應繼分 (B) 180 萬元 (C) 120 萬元 (D) 80 萬元
【評論內容】民法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