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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4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憲法之修正案,須經立法委員:(A)三分之一提議,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B)三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C)四分之一提議,過半數出席,出

【評論內容】

1.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全體立委1/3以上連署,全體立委1/2以上贊成。

    (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投完。成功後10日內辭職,解散立院。不成功1年不能再提。

2.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2/3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3.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1/4之提議,3/4之出席,及出席委員3/4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