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國民教育法對於國民中、小學校長在同一學校連任之規定為何?(A)不得連任 (B)得連任一次(C)得連任二次 (D)得連任一次,屆齡退休者得再任兩年
【評論內容】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 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 務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 日;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