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其他人事措施,不包括:(A)公務人員考績之評定 (B)民意代表聘用關係人為助理(C)技工工友之雇用 (D)約聘任人員之續聘
【評論內容】
(B)民意代表聘用關係人為助理
主旨:有關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進用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該機關內之公費助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疑義乙案,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相關文號:花蓮縣政府政風處108年4月12日政行字第1080000200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後,納入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惟本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對於利益衝突之定義未修正。
爰本部94年4月13日法政決字第0930040451號函釋,於本法修正後仍有適用,民意代表僱用其助理,其僱傭關係僅存在於該民意代表與...
【評論主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其他人事措施,不包括:(A)公務人員考績之評定 (B)民意代表聘用關係人為助理(C)技工工友之雇用 (D)約聘任人員之續聘
【評論內容】
(B)民意代表聘用關係人為助理
主旨:有關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進用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該機關內之公費助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疑義乙案,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相關文號:花蓮縣政府政風處108年4月12日政行字第1080000200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後,納入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惟本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對於利益衝突之定義未修正。
爰本部94年4月13日法政決字第0930040451號函釋,於本法修正後仍有適用,民意代表僱用其助理,其僱傭關係僅存在於該民意代表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