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其他人事措施,不包括:
(A)公務人員考績之評定 
(B)民意代表聘用關係人為助理
(C)技工工友之雇用 
(D)約聘任人員之續聘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3014
統計:A(59),B(484),C(60),D(2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用户評論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其中所謂「非財產上利益」,採列舉與概括規定並行之方式,除列舉「任用、升遷、調動」等人事措施外,因其他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人事措施難以一一列舉,為免疏漏,爰另以「其他人事措施」作概括式規定。故舉凡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人事行政作為,均屬「其他人事措施」範疇,實際適用則依具體個按斟酌認定之。二、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對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雖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但其聘用、約僱等人事措施,亦屬人事權運用之範圍。又迴避制度之設計,以達到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為目的,其規範之範疇,自宜採廣義之解釋。因此本案例有關工友之聘僱,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其他人事措施」無疑。轉貼自 http://enews.nfa.gov.tw/V4one-news.asp?NewsNo=2758  網址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發文單位:法務部發文字號:法政 字第 0920039451 號發文日期:民國 92 年 09 月 22 日資料來源:法務部相關法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4 條 ( 89.07.12 ) 要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非財產上利益」之適用範圍等疑義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非財產上利益」之適用範圍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卓參。說  明:一、復  大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九二) 院台申貳字第0921807845號函。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條...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其中所謂「非財產上利益」,採列舉與概括規定並行之方式,除列舉「任用、升遷、調動」等人事措施外,因其他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人事措施難以一一列舉,為免疏漏,爰另以「其他人事措施」作概括式規定。故舉凡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人事行政作為,均屬「其他人事措施」範疇,實際適用則依具體個按斟.....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發文單位:法務部發文字號:法政 字第 0920039451 號發文日期:民國 92 年 09 月 22 日資料來源:法務部相關法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4 條 ( 89.07.12 ) 要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非財產上利益」之適用範圍等疑義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非財產上利益」之適用範圍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卓參。說    明:一、復  大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九二) 院台申貳字第0921807845號函。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條...

【用戶】非寧靜無以致遠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B)民意代表聘用關係人為助理主旨:有關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進用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該機關內之公費助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相關文號:花蓮縣政府政風處108年4月12日政行字第1080000200號函。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後,納入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惟本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對於利益衝突之定義未修正。爰本部94年4月13日法政決字第0930040451號函釋,於本法修正後仍有適用,民意代表僱用其助理,其僱傭關係僅存在於該民意代表與...

【用戶】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發文單位:法務部發文字號:法政 字第 0920039451 號發文日期:民國 92 年 09 月 22 日資料來源:法務部相關法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4 條 ( 89.07.12 ) 要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非財產上利益」之適用範圍等疑義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非財產上利益」之適用範圍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卓參。說    明:一、復  大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九二) 院台申貳字第0921807845號函。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條...

【用戶】非寧靜無以致遠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B)民意代表聘用關係人為助理主旨:有關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進用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該機關內之公費助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相關文號:花蓮縣政府政風處108年4月12日政行字第1080000200號函。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後,納入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惟本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對於利益衝突之定義未修正。爰本部94年4月13日法政決字第0930040451號函釋,於本法修正後仍有適用,民意代表僱用其助理,其僱傭關係僅存在於該民意代表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