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y C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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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科斯定理是由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羅納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命名。他於1937年和1960年分別發表了《廠商的性質》和《社會成本問題》兩篇論文,這兩篇文章中的論點後來被人們命名為著名的 “科斯定理是產權經濟學研究的基礎,其核心內容是關於交易費用的論斷。 科斯定理的基本含義是科斯在1960年《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表達的,而“科斯定理”這個術語是喬治·史提格勒(George Stigler)1966年首次使用的。 科斯定理較為通俗的解釋是:“在交易費用為零和對產權充分界定並加以實施的條件下,外部性因素不會引起資源的不當配置。因為在此場合,當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產者和消費者)將受一種市場里的驅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進行談判,也就是說,是外部性因素內部化。” 也有人認為科斯定理是由兩個定理組成的。科斯第一定理即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市場交易成本為零,不管權利初始安排如何,市場機制會自動使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在交易成本大於零的現實世界,科斯第二定理可以表述為:一旦考慮到市場交易的成本,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經濟組織形式的選擇將會對資源配置效率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