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絕對要上榜-小珮妮】評論
已修法(第56條),A應改成逾20條行使期限,D也是適用免議,為本題答案。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給樓上 #小珮妮:我想D應該還是錯誤?因為選項是給懲處。如果改成懲戒就符合免議條件了。
【Angellai Lai】評論
第56條(免議之判決)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