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名 稱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日期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法規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 22-1 條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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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名 稱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日期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法規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 22-1 條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