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公職人員申報後幾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格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A)1個月
(B)2個月
(C)3個月
(D)6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12309
統計:A(61),B(437),C(215),D(2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用户評論

Ellen Chen】評論

第 6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補充:審核後3個月內刊登政府公報+上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