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公職人員申報後幾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格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A)1個月
(B)2個月
(C)3個月
(D)6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12309
統計:A(61),B(437),C(215),D(2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用户評論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6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4 條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法官、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三、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用戶】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補充:審核後3個月內刊登政府公報+上網公告。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6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 ,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 )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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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4 條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法官、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三、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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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補充:審核後3個月內刊登政府公報+上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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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6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 ,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 )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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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4 條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法官、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三、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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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補充:審核後3個月內刊登政府公報+上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