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公務人員知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之迴避義務者,應如何辦理?
(A)否准申請案件
(B)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C)通知關係人撤回申請案件
(D)在長官監督下執行該項職務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99306
統計:A(11),B(777),C(16),D(1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用户評論

Ellen Chen】評論

第 10 條 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二、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 ,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分別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四條所定機關報備。 第一項之情形,公職人員之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如認該公職人員無須迴避者,得命其繼續執行職務。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該公職人員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