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denw60331】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7. 國二的小明因和任課老師發生嚴重肢體衝突,被學校退學了。他認為輔導教師沒有善盡輔導責任,損害其就學權益,打算向學校申訴。請問應由下列何人向學校提出申訴?(A)學生本人 (B)委任律師 (C)監護人

【評論內容】國民教育法

第 20-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