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是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2 條所稱之特定科目、領域專長 (A)英語及第二外國語 (B)電腦 (C)藝術與人文 (D)綜合活動
【評論內容】注意 ! ! ! ! 107年已修法囉~~~...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是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2 條所稱之特定科目、領域專長 (A)英語及第二外國語 (B)電腦 (C)藝術與人文 (D)綜合活動
【評論內容】注意 ! ! ! ! 107年已修法囉~~~黃色為新增選項
詳細法條如下:
本辦法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支援人員),指具有下列特定科目、領域之專長,並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 一、英語文及第二外國語文。 二、本土語文:包括原住民族語文、客家語文、閩南語文及其他依地 區特性開設之本土語文。 三、新住民語文:以越南、印尼、泰國、緬甸、柬埔寨、菲律賓及馬 來西亞七國官方語文為主。 四、藝術。 五、綜合活動。 六、其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各主管機關指定科目、領域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