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一、高齡 80 歲之甲受有輔助宣告,由丙為輔助人。因為甲與乙發生口角,甲用拐杖將乙打傷,乙乃具狀起訴請求賠償醫藥費及精神慰撫金共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訴狀中僅載明被告之姓名等資料,並未載明輔助人,
【評論內容】確定了A.C 皆正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