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7.指在幼稚園為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者專設之班,法定名稱為(A)學前特教班(B)特教幼兒班(C)特殊幼稚班(D)學前障礙班(E)特殊教育班。
【評論內容】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
第 4 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設立之特殊教育班,包括在幼兒(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專為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學生設置之特殊教育班。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設立之特殊教育學校,包括幼兒部、國民小學部、國民中學部、高級中學部及高級職業學校部專為身心障礙學生設置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