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Shing W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施行細則第三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特殊幼稚園,指為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者專設之幼稚園;所稱特殊幼稚班,指在幼稚園為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者專設之班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47.指在幼稚園為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者專設之班,法定名稱為(A)學前特教班(B)特教幼兒班(C)特殊幼稚班(D)學前障礙班。修改成為47.指在幼稚園為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者專設之班,法定名稱為(A)學前特教班(B)特教幼兒班(C)特殊幼稚班(D)學前障礙班(E)特殊教育班。
【用戶】yichu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第 4 條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設立之特殊教育班,包括在幼兒(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專為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學生設置之特殊教育班。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設立之特殊教育學校,包括幼兒部、國民小學部、國民中學部、高級中學部及高級職業學校部專為身心障礙學生設置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