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7.郵件遞交收件人時,因時間關係而減損其價值者,收件人可否主張損失補償?(A)不得主張損失(B)可以主張損失(C)報由交通部核示(D)報公平交易委員會核示
【評論內容】郵政法 第三十二條: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
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評論主題】6.因郵件之性質所致之損失,得否請求中華郵政公司補償?(A)視郵件之種類而定(B)視郵件之價值而定(C)視郵件之數量而定(D)不得請求補償
【評論內容】郵政法 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九條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 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