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郵件遞交收件人時,因時間關係而減損其價值者,收件人可否主張損失補償?
(A)不得主張損失
(B)可以主張損失
(C)報由交通部核示
(D)報公平交易委員會核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49367
統計:A(3600),B(103),C(13),D(6),E(0)

用户評論

【用戶】Chilin Lin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郵政法 第三十二條: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