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siang Yu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2. 教育基本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何種委員會,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A)教育諮議委員會(B)學校諮詢委員會 (C)教育審議委員會(D)教師評審委員會

【評論內容】

教育基本法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 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