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教育基本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何種委員會,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
(A)教育諮議委員會
(B)學校諮詢委員會
(C)教育審議委員會
(D)教師評審委員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7278
統計:A(35),B(8),C(283),D(12),E(0)

用户評論

Hsiang Yun】評論

教育基本法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 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